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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實操指引之購物團退團損失誰承擔?

來源:旅游獨角獸 發布:2022年08月16日 作者:曲長帥 人氣:1534
近日全國連續的高溫天氣,部分地區都是在37攝氏度以上的高溫,有些地方甚至達到了40攝氏度以上,這么炎熱的天氣,或者待在家吹空調,或者找涼快的地方避暑。但是有些旅行社的同行卻怎么也閑不住,遇到了一些煩心事,那就是疫情下,購物店無法繼續,產生的損失該怎么處理
近日全國連續的高溫天氣,部分地區都是在37攝氏度以上的高溫,有些地方甚至達到了40攝氏度以上,這么炎熱的天氣,或者待在家吹空調,或者找涼快的地方避暑。但是有些旅行社的同行卻怎么也閑不住,遇到了一些煩心事,那就是疫情下,購物店無法繼續,產生的損失該怎么處理。

今天跟大家聊一個話題,那就是購物團退團的話,地接社所產生的損失到底游客承擔、組團社承擔還是地接社自己承擔呢?

這個話題的由來是,是我們接受到的一個咨詢。
大概的情況為,有家旅行社接受組團社的委托,組織客人前往甘肅等地旅游,但是目前甘肅張掖市也發生疫情,導致旅游行程不得不終止,地接社就在處理游客終止行程以及離團的相關事宜,過程中,他們咨詢該旅游團的團費應該怎么處理。因為屬于購物團,如果行程沒走完,他們想的是要求游客向旅行社補錢,但是游客不干,拒絕支付任何費用,還要求旅行社把未走的行程費用退還給游客,雙方爭論不休。
關于這個問題,我們要從整體來分析。

首先,該團的性質問題。
該糾紛產生的根源為,本團為購物團,眾所周知,購物團本質上屬于低價團,往往都會存在購物返傭補貼團費成本的情況。
在這里我們還是要分情況來看:
第一種  為負團費的地接團,這種屬于《旅游法》所禁止的不合理低價團。

第二種  屬于低于成本收客的地接團,這種也屬于《旅游法》所禁止的不合理低價團。第三種為正團費的地接團,雖然該行程中含有購物項目,但是不屬于《旅游法》所禁止的不合理低價旅游團。
前兩種地接團,都屬于違反《旅游法》之規定的,如果遭受到游客的投訴,或者解決不好,旅游行政執法部門可能就會對該旅行社進行查處,一旦查證則可能會受到3-30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三種  正團費的地接團,雖然有購物店,但是不違法,只要不存在其他的違法違規情況,與游客產生的糾紛均可以正常處理和解決。所以第三種情況的購物團,不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出現任何的問題依法依規的處理即可。

其次,我來分析前兩種團隊(也成:“賭團”)行程終止后,損失或者費用承擔問題。
根據上面的分類,負團費的地接社,在接待游客過程中,本來就沒有收取任何的費用,且還向組團社支付了不菲的費用,不管行程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是會產生一定的損失,包括支付的負團費以及接待游客所產生的成本費用。

這種情況下,如果還按照《旅游法》關于不可抗力之規定,顯然對地接社不太有利,因為如果認定成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是免責的,不需要承擔任何的違約情況。但是,并不代表不需要承擔損失。按照公平原則處理的話,旅行社與游客各自承擔各自的損失。

如果屬于低于成本價收客的情況,行程終止還需要看終止的時間點,如果剛開始后就終止,可能產生不會產生損失,如果后半段終止可能產生的損失也會比較大。所以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需要旅行社進行精細的成本核算,在成本范圍內,按照正常的方式處理,因疫情終止,退還未產生的費用。

再者,該糾紛投訴處理的難點。
該糾紛處理的難點在于,本文所重點討論的兩種“賭團”行為,均系違反法律之規定的不合理低價旅游團,屬于國家文旅部門重點督查的范圍,如果旅行社不能及時的解決問題,導致游客投訴至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那該旅行社就可能會面臨3-30萬的行政處罰。

所以旅行社就需要評估該糾紛投訴所可能產生的損失以及聲譽上的影響,根據旅行社本身的看重點作出相對性的處理意見。
當然,“賭團”雖然有很大的風險,但是,既然旅行社選擇“賭團”這種做法,就需要承擔該行為所產生的所有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處罰、游客購物打單效果差、行程因各種原因終止所產生的損失。這既屬于經營風險,也屬于法律風險。因為很多糾紛,沒有辦法援引現行法律之規定處理。

最后,再回歸到我們本次的投訴的處理方式
地接社目前沒有辦法給出具體的損失、費用等核算明細,游客也不認可團上的處理方案,那就需要先解決行程終止的程序問題,也就是雙方明確解除旅游合同。這樣才能根據行程階段、行程情況核算最終的成本,避免損失的擴大。至于地接社與游客之間費用問題,只能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由地接社與組團社根據雙方協議溝通協調,組團社與游客根據旅游合同進行溝通解決。

特別需要提醒做“賭團”的旅行社注意的是,該行為在行政層面屬于違法行為,但是在民事經營角度,不一定屬于違法行為或者無效行為,這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定的爭議。

“賭團”的經營風險更多的在地接社,所以,地接社在與組團社簽訂相關協議以及確認件過程中,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到的行程終止后,成本的回收、損失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承擔等,事前做好明示,事后才能更好的解決問題。

我們大家也要清楚,“對賭”的商業經營模式或者商業邏輯本身并不違法,而且在大型的資本運作項目中也屬于常見的商業行為,只是在我們這些小生意中的某些環節中存在不合法的行為,至于其中真意,我們后續有機會再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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