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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返傭購物團或將給旅行社帶來滅頂之災
旅行社腹背受敵的現狀驅使企業不得不做購物團
前幾年的疫情對于旅行社而言無疑是一場重創。之前或許還做得風生水起的新興旅行社幾乎被扼殺殆盡,剩下的相對有點資本的旅行社也是負債累累,裁員的裁員、掏家底的掏家底,最后也才換了個茍延殘喘。好不容易熬過了疫情,以為情況會有所好轉,但事實上卻是游客花錢會比疫情前更加謹慎局促,這使得網上比價、在線OTA的熱潮將傳統旅行社的生存空間擠占得體無完膚。
但游客不知道,網上的產品還是來自線下的旅行社,網上下單后的出游服務,還是來自線下旅行社。傳統旅行社正面臨前有游客比價,后有OTA手握大把客戶資源肆意打壓價格的事態。所以了解業內整個業務和費用后可以看出,所有的零團費、負團費,正常的企業是不可能做得出來的,擺明是虧死,這只是一個營銷手段。由此,旅行社老板為了謀求生路,很大程度上會考慮依靠購物店和自費項目的返傭來補貼旅行社,比如:我帶200人的團到購物店,購物店就按人頭每個50元給旅行社返傭。
二
購物店的返傭有時不是補貼良方,稍不注意可能涉足詐騙罪漩渦
也就是在這樣的大環境重壓下,旅行社做返傭購物團已經是一種常態。畢竟旅行社不是慈善企業,做純玩團很難掙到什么錢。但是我們也要警惕做購物團涉及的刑事風險。現在我們就以開篇的真實案例分析,為什么導游套取游客信息給購物店,購物店利用“大師”賣“玉器”就涉及刑事犯罪?
首先,如果旅行社與游客簽訂合同時就明確了有購物行程,并且將指定的購物店載明且充分告知游客,游客認可并簽字確認的,那么返傭購物團本身沒有什么大問題。
但在上述案例中,有導游將游客信息套用,并將套用到的信息傳遞給購物店,購物店再利用假大師售賣不知真假或者說是以次充好的玉器誘騙游客消費。這里可能就涉及《刑法》領域上的詐騙罪。
因為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而本案中的購物店利用假大師售賣不知真假(以次充好)的玉器,由此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實施了利用假大師賣“玉器”的行為,以此騙取游客財物,且達到了入罪的數額,故認定購物店的相關人員構成詐騙罪是沒有什么問題的。
其中,導游在明知購物店這種假大師賣不知真假(以次充好)的玉器套路時,依舊參與其中為購物店套取游客信息,那么相關導游可能會被認定構成詐騙罪的共犯。有的旅行社老板其實也不想犯罪,但是看到類似的購物店生意大好,于是就決定入股(參股)、參與經營等,那么上述行為可能也會被認定構成詐騙罪的共犯,給旅行社帶來巨大麻煩。要知道,詐騙罪的最高量刑可達無期徒刑。
但是有的旅行社與購物店之間只是合作關系,他們簽訂的只是返傭的協議,并未涉及參股與參與經營等。若是此時購物店的相關人員被認定為詐騙罪的,旅行社不一定會被牽扯其中被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因為刑法上是非常講究主客觀相統一才能定罪的,不能單純地以該旅行社與購物店之間有返傭協議就認定旅行社有詐騙的故意。
三
逃離了詐騙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仍需警惕
雖然“逃離”了詐騙罪的認定,但我們仍不能掉以輕心。因為我們做購物團就涉及一個核心問題:返傭。傭金是指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后以合同來確定的固定的報酬,而不應該按照旅游者人頭數或者旅游者購物金額的比例來確定傭金,否則,就可能被認定為是回扣,而不是傭金。
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的行為。作為回扣,是經營者一方給付的,是從商品的價款中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這里既包括現金,也包括實物,還包括其他形式。回扣的特征是“帳外、暗中”。旅行社要明確,給予或者收受回扣都是違法的。法律對給予或收受回扣是以行賄、受賄論處。而對給予或收受傭金只是作出了必須如實入賬的規定,而沒有明確規定作為行賄、受賄論處。所以,若是旅行社收取傭金不規范被認定為收受回扣,迎接旅行社的將是比民事責任、行政處罰難上千倍萬倍的刑事責任暴風雨。
如果參照上面的北京購物店“大師”賣“玉器”事件,旅行社被認定為收受回扣的,那么購物店恐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而作為對合犯的旅行社,就構成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若旅行社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不僅旅行社本身會承擔罰金,對于旅行社的主要人員,若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幅度最高可達無期徒刑。
四
如何規范返傭規避刑事風險才是重點問題
綜上所述,旅行社經營過程中困難重重,著實不易。如何規范操作,盡量避免嚴重的刑事責任是我們急需解決的問題。
講真的,為了謀生,做購物團的旅行社咱們不丟人,且無可厚非。但是筆者在此強烈建議各涉旅企業:
旅行社要注意審查購物店是否有正規的經營資質,盡量保證把客人帶向正規的購物店。發現采用詐騙手段騙取游客財物的購物店時,切莫因利益蒙蔽雙眼,昧著良心參股甚至參與經營,不知不覺走上犯罪道路。
可以接受返傭,但接收返傭時應注意做到如實入賬。不要走私賬或者暗度陳倉。
可以采取與購物店等經銷商簽訂傭金合同(居間合同),通過合同約定傭金的數額等,避免刑事法律風險。
結語:其實北京購物店“大師”賣“玉器”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好多購物團的導游涉嫌強迫交易罪、某些在旅行社看來是設計的“巧奪天工”的套路,其實都詐騙罪的變形,比如假醫生、假富二代等。
其實在前段時間,旅行社經營過程中涉及刑事風險早有風聲,只是很多旅行社為了利益選擇繼續掩耳盜鈴。比如北京市公安局通告,房山分局一舉打掉兩個旅游市場的非法經營團款,23名嫌疑人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新疆文旅廳也是通報,新疆某旅行社的“甩團”問題,也已經被公安機關進行立案調查。很多時候,旅行社處境艱難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們也要時刻注意合法合規地經營,否則當我們真的決定鋌而走險、充耳不聞之時,達摩克利斯之劍或將悄無聲息地掉落,落下的擲地有聲的損失斷然不僅僅是罰金,牢獄之災更是我們永遠無法承受之痛。
最后,再次呼吁廣大的涉旅小伙伴們,切莫忽視規范操作的重要性。前年北京和上海以及去年廈門的旅游購物詐騙案,都是鮮活的教訓,時刻思之,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