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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旅“三金”(定金/訂金/違約金)要分清
前言
昨日,筆者到一家顧問單位,上來就問說,“我們客人臨時退團導致我們產生損失,但是旅游局強壓我們必須按照包價旅游合同約定的退還條款執行,何律師,你說這還有天理嗎?”
面對這樣的問題,旅游獨角獸出了很多篇文章對其進行闡述,例如《旅行社要求游客承擔退團損失高于違約金可以嗎?》等。昨天的顧問單位還討論到,我們設定違約金感覺都沒有效果,好像法院也不支持;以及我們收了客人的定金,為甚還要退還;定金和訂金到底什么區別?
筆者借著昨天的探討,將上述問題匯總成文,便于涉旅企業理解。
一、分清“三金”含義
到底哪“三金”讓各位涉旅企業工作人員難以分清?其實就是每每培訓都必問問題的定金/訂金/違約金。 定金是對合同有擔保性質的資金。指的是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即平常所說的“定金罰則”。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履行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但是在此處,需要提醒大家,定金是存在總價款20%內的限額設定,并非收了的款,寫明屬于定金,就一定全額可以實現懲罰性質的雙倍退還或單倍沒收。 訂金被視為合同可以履行情況下而預先支付的合同款項。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一般情況視為交付的預付款,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給付訂金一方都可以主張全額返還。 違約金作為合同當事人就違約行為的發生約定的一種給付,與定金一樣,都有保障合同順利履行的作用,但兩者的目的不同,違約金設立的主要的目的是為了約束雙方履行合同的行為,并帶有懲罰違約行為的輔助功能,而定金屬于擔保的一種形式,目的是確保債權的實現。此外,兩者支付的實現方式不一樣,定金是在簽訂合同時預先支付,并適用雙倍返還的規則,違約金的支付,則是以發生違約行為為前提。 二、三金沖突怎么處理? 在日常合作中,可能我們在合同約定過程中因為對概念的不熟悉,因此會重復設定很多罰則,同時,要求對方承擔損失,也有很多經手的合同中條款約定,一味地認為,只要罰則越多,就約可以起到保護自己的作用,實則不然。 例如: 在協議中又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根據《民法典》588條規定,違約金與定金擇一主張,即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而并非全部適用; 在協議中約定違約金與損失共同由違約方承擔,是不是就一定可以能夠要求對方按照協議約定全額執行? 事實上,違約金兼具補償性和懲罰性,以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的雙重性質。就違約金的補償性而言,違約金本質上屬于損失賠償額的預定,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補守約方的損失,相當于履行之替代。在合同解除情況下,損失賠償請求權與違約金請求權可以同時存在。若二者指向不同利益,守約方可以一并主張;若指向同一利益,則不能一并主張,以避免雙重得利的情況。 因此,對于合同/條款的條款設定在兼具施壓的情況下,也需要兼具合情合理,更重要的是需要對契約精神的保護。 Tourism Unicorn 律師建議 對于上述界定比較清晰的情況下,雖然商務合作存在多種多樣的條款設定,應當尊重合作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是屬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侵犯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上都受到法律保護。但是筆者通過大量的司法案例,還是在此作出一些建議,便于出現爭端時,有據可依: 一是,在合同設定時,明確對違約行為、違約金或者違約金額的計算方式作出明確的約定。在筆者修訂過的上千份合同中,至少有60%的合同,設定違約條款時,直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違約責任并未明確,基本在司法審判中得到支持的概率極低。多數情況下,實際損失是很難計算出來的,既然實際損失的范圍和損失額難以確定,那么對于違約金數額的事先明確,可以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爭議。 二是,在合同設定時,雙方對于違約金的制定金額需要合情合理,要盡量保證雙方權利義務對等。違約金在設定時,為了有壓迫性,部分當事人選擇設定很高的違約金或者是因為處于弱勢地位設定的違約金微乎其微。違約金過高會增加對方的不安感,破壞雙方合作的信任基礎,過低則對相對方失去約束作用,兩者都會為合同平穩履行埋下隱患。 三是,要提前預設違約金調整的可能,避免因違約金調整帶來不必要的履行成本。目前司法對于約定放棄違約金過高的抗辯還是一個有爭議的階段,但是作為甲方爸爸,其實可以對違約金過高的抗辯放棄作出約定,即便是有爭議,也可以在庭審中做一個強有力的抗辯。 綜上,對于“三金”的設定,首先要先了解其含義,明確每次合作想要達到的目的,再行設定;其次就一定需要合情合理的數額或者計算方式,避免產生爭議或毫無約束力。當然對于上述問題還不是特別清晰的,也可以直接聯系筆者溝通探討。 咨詢電話: 18584815002(微信同號)